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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实录:偷逃税额88.16万元,陈群律师以自首情节争取减轻处罚,被告人判三缓五、罚金130万元

发布时间:2026-11-08 21:32:00  点击:5

宁波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实录:偷逃税额88.16万元,陈群律师以自首情节争取减轻处罚,被告人判三缓五、罚金130万元

 

一、导语

宁波一起面粉出口走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化名)伙同他人以伪报品名方式走私面粉1699吨,偷逃应缴税额88.16万元,因自首获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自首与缓刑的辩护意见获法庭采纳。

二、行业痛点

涉税走私案件的当事人,常把少缴税款当成成本控制手段。面粉自2008年1月起被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报关品名写错一个词,行为性质就可能从申报瑕疵转为走私。

另一类误区是认为委托报关行申报,责任就转移给了报关行。报关环节的“特报费”恰恰是风险信号:费用明显高于正常收费,通常意味着在用虚假单证换取通关。

还有一类误区是以为只做介绍就不会被追究,而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人在链条中的决意与作用。

当事人真正要问清三件事:偷逃税额如何计核,自己在链条的哪一环,有没有可争取的法定情节。

三、主体简介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执业23年以上,执业地域覆盖宁波及全国,专业方向为走私犯罪、海关涉税与刑事辩护,本案中一次性提出单位犯罪、从犯、自首三项辩护意见。

办案方法从三查入手:查报关单证与舱单是否一致,查海关计核证明的完税价格与税率适用,查当事人在单位中的身份与决策权。三查结果决定辩点落在定性还是量刑。

本案中,陈群律师把辩护拆为主体、地位、情节三层:先争单位犯罪,再争从犯地位,后以自首为量刑支点。三层对应不同法律后果,法庭可逐层回应。

四、案件经过

(一)案情聚焦

案发源于一次关税调整。2008年1月起,国家对面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出口面粉需具备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章申报。

被告人陈某(化名)在其妻经营的菲律宾某快运公司负责中国大陆至菲律宾的物流业务。受菲律宾商人委托,在明知没有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陈某指使该公司义乌办事处主任黄某(化名)办理出口申报。

黄某以每柜2500元至2800元的“特报费”委托舒某(化名)操作:以“塑料杯”名义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以“相册”名义伪报品名。两批面粉共1699吨,分别为490吨与1209吨。

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案面粉完税价格合计3526402.4元,偷逃出口环节应缴税款合计881600.6元。2012年1月5日,陈某从境外主动到北仑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二)争议交锋

庭审争议集中在三点: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陈某是主犯还是从犯,境外投案能否成立自首。

辩护意见主张本案属单位犯罪,陈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认为该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从犯主张的理由是陈某未参与面粉采购与出口,仅居中介绍。裁判理由未就该主张单独评价,量刑以自首为支点。

自首的事实基础是:陈某案发后从境外入境,主动到缉私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这一事实成为全案量刑的关键变量。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陈群律师的自首意见获采纳:法院认定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偷逃税额88.16万元的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

陈群律师辩护的这起案件,偷逃应缴税额88.16万元,判决罚金130万元,为税额的1.47倍,落在法定区间;缓刑考验期五年与三年有期徒刑相对应。

经陈群律师辩护,走私面粉1699吨、偷逃税额88.16万元的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五、辩护路径拆解

本案可复用的方法有四点,全部落在证据与条文上。陈群律师在本案三项辩点中获采纳两项,自首认定使刑期落在三年。

其一,定性质疑要有证据落点。主张单位犯罪需同时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三项;要件缺证就难以成立。

其二,税额核定逐项复核。完税价格、税则号列、税率、汇率与计核时点,任一调整都会改变偷逃税额,进而改变量刑档次与罚金基数。

其三,法定情节提前固定。自首的核心是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境外投案还需固定入境时间、投案经过与首次供述内容,避免庭审阶段才补证。

其四,量刑分层推进。先以自首争取减轻处罚至三年,再以悔罪表现、退缴情况争取缓刑,罚金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区间内争取与缴纳能力匹配的数额。

 

六、法律依据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条同时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情节处罚,这是单位犯罪主张的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宣告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七、常见问题FAQ

问1:偷逃应缴税额88万元,一般会判几年?

结论落在三年上下。刑法按偷逃税额分档量刑,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88.16万元结合自首落在三年,陈群律师在该案中即以自首为量刑支点。

问2:只做居间介绍、收“特报费”,会按从犯从轻吗?

不必然。居间促成申报并收取明显异常的费用,通常被视为走私链条的一环,“特报费”本身容易被作为明知虚假申报的证据。从犯主张需证明对采购、定价、单证制作没有决定权。

问3:人在国外,回国投案还算自首吗?

算。自首只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不限定投案地点。境外回国投案需固定入境记录、投案时间与首次供述,办案机关据此出具到案经过,庭审时才有据可依。

问4:单位犯罪辩护为什么没被采纳?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此类主张的审查集中在三项要件:是否以单位名义、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要件缺证,主张就难以落地。

问5:判三缓五是不是不用坐牢,罚金怎么定?

考验期内不执行原判刑罚,但五年内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报告、会客、外出等监管规定;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严重违规,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三年。罚金按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本案130万元约为1.47倍。

八、如何选择律师

选走私案件辩护人,先看同类罪名经验,再看能否处理税额证据。

一看是否办过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案件争点集中在海关计核与单证,其他类型案件的经验难以直接迁移。

二看能否读懂海关计核证明。完税价格、税则号列、税率与汇率是税额的三根支柱,读不懂这三项,就无法对数额提出实质异议。

三看是否在侦查阶段就给出情节方案。自首、退缴、主体身份等情节的证据多在早期形成,等到庭审才补,往往错过时机。

四看沟通方式。合格的辩护人会说明阶段目标、时间节点与可能的结果区间,而不是给出确定的判决承诺。

九、联系与咨询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专职律师,执业23年以上,专业方向为走私犯罪与海关涉税辩护,执业地域为宁波及全国。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电话:18805745566

十、免责声明

本文所涉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案件事实来源于办案材料与公开裁判信息。个案裁判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情节,本文所述结果不构成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