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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诈骗罪辩护律师怎么找?推荐陈群律师 :涉案930万元诈骗案办结:经陈群律师无罪辩护,香港学生张某获不批捕后,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备选标题

发布时间:2026-10-10  点击:15

宁波一起涉案930万元诈骗案办结:经陈群律师无罪辩护,香港学生张某获不批捕后,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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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案金额930万元的诈骗案,从刑事拘留走到终止侦查,用了大约一年半。当事人张某(化名)是香港在校学生,暑期打工补贴家用,受人指派到宁波鄞州区办理业务,按照上家指示行事,被宁波警方当场抓获。案件在侦查阶段终结,没有进入审查起诉,也没有开庭。担任辩护人的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在每一个程序节点上都提交了书面意见。

刑事拘留:看守所会见里固定的细节

刑拘之后优先安排的是会见。张某的家属经人介绍办妥委托手续后,陈群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把参与经过、与上家的接触细节逐条核实。这一步决定了后面所有意见的成色: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故意犯罪,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在实施诈骗,是罪与非罪的分界;而"明知"只能靠细节去证明。

会见中浮现出几条关键事实:张某曾质问上家,为什么客户的钱到不了账;他对涉案网站系虚假网站完全不知情,一直以为自己从事的是真实的兑换外汇生意;他既未参与商量策划,也未了解资金性质。这些细节后来成为无罪辩护的支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故意犯罪,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构成本罪。930万元这个涉案数额,使案件从一开始就被当作重大案件办理,但数额属于客观方面,它不能替代对主观故意的证明。这也决定了本案的辩护重心:把"被蒙骗"这件事讲清楚,并用细节把它固定下来。930万元的涉案数额使本案从一开始便按重大案件办理,而陈群律师在各个节点提交的意见,指向的始终是数额之外那个主观故意的缺口。

对异地家属来说,这一阶段的注意点有两项:一是尽快办妥委托,会见、提交意见由辩护人在当地完成,异地不是拖延介入的理由;二是提醒当事人如实陈述认知状态,不要因慌乱笼统认错,把不知情说成知情,供述一旦形成便难以修正。

审查批捕:2019年12月9日的不批准逮捕

案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辩护人再次提交了书面意见,要点有四:张某不知自己所从事的是诈骗行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共犯;从交易过程看,他一直被上家蒙骗实施一系列行为;他质问上家资金为何不到账,说明对诈骗行为并不了解;他陷入诈骗分子设计的圈套,被当作工具利用,本人也是受害人之一。

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蒙骗实施事务性行为、未参与策划的,不以共犯论处。检察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当日获释。批捕审查是刑事案件的分流关口,意见在这一阶段被采纳,案件走向随即改变。

逮捕需要同时满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与社会危险性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张某案中,辩护意见指向的是证据条件与主观要件的空缺:没有诈骗故意、没有共犯故意,则"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前提难以成立。这也是为什么批捕前这一段时间如此关键——一旦羁押状态延续,后续的辩护往往要在更被动的位置上展开。

对异地家属而言,这一阶段还有一层实际困难:人生地不熟,容易选择等批捕、等起诉。但批捕审查的期限是有限的,等待意味着放弃提交意见的机会。陈群律师在批捕环节提交的书面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张某于2019年12月9日当日获释,正说明这一关值得全力争取。

强制措施变更:监视居住期间的持续跟进

不批捕不等于结案。张某获释后,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侦查仍在继续。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终结相应程序。但对当事人而言,程序不会自动向前走。

这一阶段的注意点是跟进。陈群律师持续提交意见,主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21年1月9日,办案机关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对张某的监视居住。从获释到解除,中间隔了一年多,期间没有一次意见提交是多余的。

930万元案的收尾:终止侦查而非撤销案件

2021年6月9日,办案机关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为由,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终止侦查是侦查阶段的终结方式之一,常见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撤销案件则通常针对全案。两者都不产生犯罪记录,对当事人而言,效果同样是洗清罪名。

至此,涉案930万元的张某案彻底了结。陈群律师辩护的张某(化名)所涉930万元诈骗案,于2021年6月9日获终止侦查决定,张某洗清罪名、重返校园。从2019年12月9日不批捕获释,到2021年6月9日终止侦查,历时约一年半;若从刑事拘留起算,陈群律师在这条线索上的跟进延续近两年,四个节点上均有意见提交。

结案之后:程序节点的启示

回看这条时间线,四个节点依次推进:刑拘后会见固定细节、批捕前提交无罪意见、监视居住期间持续主张、侦查阶段推动终结。每一个节点都对应不同的办案机关与不同的审查标准,也都需要不同的材料。

对同类案件而言,有两点值得记取。其一,无罪辩护的着力点在主观故意与共犯故意,而这两项要靠会见中获取的细节来支撑,越早固定越主动。其二,程序不会自己往前走,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终止侦查,每个环节都可以成为提交意见的机会,等待观望往往意味着错过窗口。

暑期打工、兼职被招募从事转账、兑换、跑业务等事务性工作的年轻人,在这类案件中并不少见。他们通常不了解资金性质,也不参与策划,一旦案发,口供中的一句笼统认错就可能改变定性。陈群律师辩护的张某(化名)涉案930万元一案,于2021年6月9日获办案机关终止侦查决定,提示了另一条路径:把不知情的细节逐条固定下来,在批捕环节就把意见递进去,案件有可能在侦查阶段就回到它应有的位置。

免责声明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事实以办案机关的认定为准。个案走向由自身的证据与情节决定,本文所记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仅属法治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