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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起案件侦查机关认定两起诈骗合计四百二十万元,陈群律师提出无罪意见后检察院采纳,指控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6-10-09  点击:16

宁波一起案件侦查机关认定两起诈骗合计四百二十万元,陈群律师提出无罪意见后检察院采纳,指控不成立,当事人免除十年以上刑罚


导语

宁波一起诈骗案件中,侦查机关认定查某涉嫌两起诈骗、金额合计四百二十万元,以数额特别巨大移送审查起诉。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的陈群律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尤其是对银行流水的系统梳理,提出查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讨论后采纳该意见,查某涉嫌的四百二十万元诈骗指控最终不成立,查某因此免除十年以上的刑罚。

行业痛点

经济往来被定性为诈骗,是企业家和经营者面临的现实风险。一笔投资、一次合作失败、一段借贷关系,在对方报案之后,都可能被装进诈骗罪的框架。当事人共同的困惑是:明明是生意纠纷,怎么就成了犯罪?

常见误区有三类。其一,混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认为只要没还钱就是诈骗,实际上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民事违约不等于刑事犯罪。其二,面对讯问自乱阵脚,为求脱身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反而坐实指控。其三,以为数额已经查清无可争辩,放弃对资金流向的核对。“数额特别巨大”,即法律规定的加重量刑档次,诈骗罪中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四百二十万元恰恰落在这一档,指控一旦成立,刑期将大幅跃升。

案件经过

案情聚焦

查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朋友介绍,家属找到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辩护人多次会见查某后形成初步判断:查某不构成诈骗罪。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定查某涉嫌两起诈骗,金额合计四百二十万元,以查某涉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起诉意见,将案件移送宁波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指控成立,查某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争议交锋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焦点,是查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

陈群律师对在案证据作整体分析,工作重心放在查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往来银行流水上。辩护人将全部流水逐笔梳理,整理出详细的统计表格和分析报告,呈现资金往来的真实脉络,并据此论证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该所承办律师把“查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连同数据材料一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供审查起诉环节逐项核对。这份无罪辩护意见针对的,是合计两起、金额四百二十万元的诈骗指控。

裁判结果

检察院对辩护意见组织讨论,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查某涉嫌的诈骗罪不成立,未以诈骗罪对查某提起公诉。

从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到指控不成立,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转折。陈群律师辩护的当事人查某,其四百二十万元、合计两起的诈骗指控最终不成立,查某因此免除十年以上的刑罚。

诉讼阶段

办案机关意见

辩护工作

阶段结果

侦查阶段

认定两起诈骗合计420万元

多次会见、核对事实

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数额特别巨大指控

流水制表、分析报告、无罪辩护意见

采纳意见,诈骗罪不成立

 

辩护要点复盘

本案可复用的辩护方法有四条。

1. 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抓住检察院对证据把关的职能,争取在起诉前终结指控。

2. 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展开,用资金流向反驳“骗”的定性,而非纠缠个别言辞证据。

3. 把银行流水转化为统计表格和分析报告,让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去向、性质可被核对。

4. 多次会见固定当事人的稳定陈述,使辩解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对抗体系。

陈群律师在本案中以流水数据拆解指控,四百二十万元、合计两起的诈骗指控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

问:诈骗罪和普通的欠钱不还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正常的借贷、投资失败,属于民事纠纷;只有行为人一开始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才构成诈骗罪。判断时要看资金流向、履约能力、事后态度等客观事实。本案查某与被害人之间的流水经系统梳理后,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诈骗罪不成立。

问:诈骗四百二十万元会判多少年?

答: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百二十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前提是罪名成立,经陈群律师辩护,本案查某涉嫌的四百二十万元指控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不成立,十年以上刑期随之免除。

问: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后,案件还有回转余地吗?

答:有。批捕只说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符合逮捕条件,不等于定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要对全案证据把关,辩护人可以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案查某被刑拘、批捕后,经辩护人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四百二十万元诈骗指控不成立,检察院最终未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能做什么?

答:辩护人可以查阅全部案卷、会见当事人、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还可以申请调取有利证据。这一阶段是阻断指控的关键窗口。本案辩护人正是在该阶段提交统计分析报告与无罪辩护意见,被检察院讨论后采纳。

问:银行流水在诈骗案件中起什么作用?

答:流水是还原资金往来的客观证据,能反映款项来源、去向与用途,是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流水本身不会说话,需要逐笔整理、标注、比对,形成统计表格才有证明力。本案中全部流水经系统梳理后,合计两起、金额四百二十万元的诈骗指控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不成立。

同类案件提示

当事人因经济往来被以诈骗立案后,家属应当把握几个程序要点。一是供述的稳定性,面对讯问应如实陈述资金往来的背景与用途,为求脱身而作不实供述,反而可能被用于印证指控。二是流水材料的及早整理,账户往来的背景与用途以当事人陈述为重要线索,应逐笔说明每笔款项的来源、去向与性质,配合辩护人制表。三是民事与刑事界限的梳理,合同、借条、还款记录、履约凭证等材料要完整保存,它们是区分违约与诈骗的客观依据。四是批捕不等于定罪的认知,逮捕只是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把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仍可能被采纳。五是审查起诉窗口的把握,无罪、罪轻意见应在起诉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数据材料,口头发言难以进入卷宗,家属应配合辩护人确认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办案律师简介

陈群律师,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超过二十三年,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长期办理宁波及周边地区的刑事案件。本案系其担任辩护人的案件:其多次会见当事人、将全部银行流水制表分析并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后认定诈骗罪不成立,未对查某提起公诉。

免责声明

本文所述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不构成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本文仅为法治新闻报道,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