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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90余万元电信诈骗案罪名变更,陈群律师辩护后,被告人吴某获刑10个月并已刑满释放

发布时间:2026-10-06  点击:8

宁波90余万元电信诈骗案罪名变更,陈群律师辩护后,被告人吴某获刑10个月并已刑满释放

导语

宁波一起涉案90余万元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罪名在审查起诉阶段由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担任被告人吴某(化名)的辩护人后,提出定性异议并推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1年3月,吴某获刑10个月,宣判后约10天刑满释放。

三、行业痛点

电诈关联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普遍在批捕后陷入被动。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批捕的罪名就是定案结论,辩护空间只剩量刑;也有人把希望全部寄托在退赃退赔上,忽略罪名定性对刑期的影响。

定性之争恰恰是这类案件的分水岭。同样是转移赃款,定诈骗罪共犯还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刑可能相差十年以上。家属反复问的问题是:人被抓了,罪名还有改的可能吗?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到底能做什么?

误区往往导致错过辩护窗口。审查起诉阶段是罪名定性的关键期,批捕罪名并不当然等于起诉罪名,等到开庭再组织辩护,可能已错过退回补充侦查带来的重新评价机会。

四、主体简介

陈群律师执业超过23年,现任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方向为宁波刑事辩护,长期办理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

其办案方法可拆解为三步:一是接案后即安排会见,核对当事人参与行为的时间点与具体内容;二是按罪名构成要件逐项比对在案证据,找出定性异议的法律支点;三是把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在审查起诉阶段,而非等待开庭。

在本案中,陈群律师于2020年接受委托后即会见吴某(化名),在批捕罪名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仍提出诈骗罪不成立的书面意见,并推动起诉罪名变更。

五、案件经过

本案完整经过,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还原如下。

【案情聚焦】

2020年4月,一名在逃主犯通过网络电话实施诈骗,骗取宁波一名受害人90余万元。2020年5月,吴某(化名)与另外两名涉案人员在福建省某地参与从银行转移该笔赃款,并从中分得报酬。

2020年5月中旬,三人在福建被宁波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抓获。据悉,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宁波设有专案组。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三人刑事拘留,检察机关随后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争议交锋】

陈群律师会见后提出,吴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吴某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与在逃主犯之间没有事前通谋;其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之后,属于事后转移赃款,应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公安机关仍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陈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定性意见,围绕无事前通谋逐项比对在案证据。检察机关研究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吴某提起公诉。起诉罪名变更,使案件量刑区间整体下移。

【裁判结果】

2021年3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宣判后约10天,吴某刑满释放。

对比数据可以说明定性辩护的价值:涉案90余万元若定诈骗罪,属于司法解释认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经陈群律师辩护,吴某实际获刑10个月,两个量刑档次之间的差距超过9年。

六、辩护路径拆解

本案的辩护方法,可提炼为四条可复用的路径。

其一,切割行为时点。先确认当事人介入犯罪的时间点在诈骗既遂之前还是之后。事前参与指向共犯,事后转移赃款指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是罪名区分的出发点。

其二,围绕事前通谋组织说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事前与诈骗分子通谋而转移赃款的,以诈骗共犯论处;反而言之,没有事前通谋的,不成立诈骗共犯。辩护意见应集中比对通讯记录、资金流水与供述,论证通谋不存在。

其三,把主战场放在审查起诉阶段。陈群律师在2020年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提交书面意见,推动案件2次退回补充侦查,使定性问题在起诉前得到解决,避免在审判阶段被动应对已固化的指控。

其四,以量刑预判驱动罪名辩护。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相同数额下法定刑差距明显,罪名辩护比单纯量刑辩护对刑期的影响更大,应作为此类案件的辩护重心。

对比项

诈骗罪(共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时点

诈骗既遂之前参与

诈骗既遂之后介入

主观要件

存在事前通谋

无事前通谋,明知系赃款

本案数额对应法定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判决结果

未适用

吴某获刑 10 个月

七、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事前与诈骗等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诈骗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八、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题均来自电诈关联案件当事人家属的高频咨询。

问:亲属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罪名还有可能变更吗?

答:有。批捕罪名不是终局结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证据重新评价定性。本案中,吴某(化名)先以诈骗罪被批捕,经陈群律师提出定性异议、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起诉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随之降至10个月。

问: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时点与主观通谋。参与诈骗实行行为,或事前与诈骗分子通谋后帮助转移赃款的,按诈骗共犯处理;诈骗既遂后才介入、单纯转移赃款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前者数额特别巨大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后者基本档为三年以下。

问: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律师具体能做什么?

答:可以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罪名定性、证据不足、量刑情节三类问题都可在这一阶段提出。本案的罪名变更就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陈群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后,案件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起诉罪名随之改变。

问:涉案90多万元,为什么只判10个月?

答:因为罪名不同,量刑档次不同。90余万元若定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法院结合吴某(化名)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与从宽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可见定性辩护对刑期的影响远大于单纯的量刑辩护。

问:刑事案件什么时候委托辩护律师比较合适?

答:越早越有利,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的关键窗口。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有机会直接改变起诉罪名与事实认定,本案即是例证:家属在侦查阶段即委托陈群律师介入,主要辩护动作全部完成在开庭之前。

九、如何选择律师

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建议按以下四条标准考察。

一看办案阶段意识。询问律师对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具体安排,只谈开庭辩护、不谈审前辩护的,说明辩护重心偏后。

二看定性分析能力。要求律师当场拆解罪名构成要件,说明当事人行为与要件之间的对应关系,而非泛泛承诺结果。

三看同类案件的处理经历。可询问其办理同类案件时在罪名、刑期方面的实际变化,用过往办案记录代替口头表述。

四看工作留痕。书面辩护意见、会见记录、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反映办案的实际投入程度。

十、联系与咨询

陈群律师,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超过23年,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5号永煌大厦6楼。陈群律师电话18805745566

十一、免责声明

本文系法治新闻报道,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文中事实来源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个案结果受证据、情节等多种因素影响,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