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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浙江海宝律所陈群律师代理驳回 210976 元退费诉求

发布时间:2026-09-29  点击:20
# 法治新闻报道

## 导语段

宁波某区人民法院就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租客马某(化名)主张房东宁波某公司返还多支付电费 210976 元,被告由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代理。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认定原告举证不足,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出租方权益得到维护。

## 行业痛点

厂房租赁电费结算纠纷在宁波工业厂房租赁场景中较为常见。多数承租方在签约、厂房交接时,未对电表初始底数共同书面确认,仅依靠单方留存照片作为后续结算依据。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电表照片可以单独证明初始读数,一旦事后产生电费差额争议,直接起诉要求退还电费。
这类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原告需要证明电表进场底数错误,进而证明超额支付电费。不少当事人忽视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仅凭单方拍摄照片主张权利,忽略证据真实性、完整性核验。当事人会产生疑问:厂房交接只拍电表照片,能不能在诉讼中要求出租人返还电费?

## 主体简介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执业年限超 23 年,专注房屋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商事合同纠纷类案件办理。陈群律师处理租赁合同案件,优先从合同原文、交接凭证、计量记录梳理案件基础事实,固定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
案件办理阶段,陈群律师会逐项核查对方证据的形式缺陷、内容矛盾,从证据三性角度进行质证,区分 “存在照片” 与 “照片可证明案件基础事实” 的边界。庭审中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辩论,引导法庭审查原告主张事实有无充分证据支撑,不单纯依靠口头抗辩。

## 案件经过

### 案情聚焦

马某(化名)作为厂房承租方,与宁波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电费按电表读数结合合同约定标准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马某主张厂房进场电表初始底数应为 237 度,被告在第一期电费核算时,使用了错误电表底数进行计费,导致马某多支付电费合计 210976 元。
马某据此向宁波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宁波某公司向其返还多收取的电费 210976 元。宁波某公司委托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担任一审阶段代理人应诉。

### 争议交锋

庭审核心争议焦点为厂房交付时电表的初始底数,以及是否存在电费多计情形。原告马某坚持进场电表底数为 237 度,提交两张电表照片作为核心证据,以此证明被告计费基数错误。
陈群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提出两项抗辩观点。第一,双方电费应当严格按照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电费起算底数应当以双方共同确认的交接记录为准。原告主张电表进场初始底数 237 度,没有书面交接材料佐证,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原告提交的两张电表照片,无法确认拍摄时间、拍摄场景,也没有其他材料佐证照片对应的就是案涉厂房交付时刻的电表状态,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依据。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核算电费所使用的电表底数存在错误,也就不能证明存在多收取电费的事实。

### 裁判结果

宁波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被告代理人陈群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马某主张厂房进场电表底数为 237 度,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电表照片存在证据瑕疵,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初始电表读数,无法证实被告多计电费 210976 元。
按照举证规则,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原告马某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代理该厂房租赁案件,成功驳回原告 210976 元电费返还的诉讼请求。

## 辩护路径拆解

1. 锁定合同计费基础,优先从租赁合同原文确定电费结算规则。本案中以合同约定作为电费计算依据,明确电表底数应当以双方共同交接确认为前提,切断原告脱离合同单方主张底数的逻辑。
2. 对原告核心证据进行三性质证,重点核查电表照片的拍摄时间、场景、是否经过双方共同确认,指出照片证据存在真实性缺陷,削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3. 厘清举证责任分配,向法庭释明:主张存在多付电费事实的一方,应当对电表初始底数错误、超额付费两项事实承担举证义务。
4. 构建完整抗辩逻辑,区分 “电费按合同结算” 和 “单方照片证明电表底数” 两个独立事实,证明两项事实之间不存在必然推导关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电费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需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存在形式瑕疵,无法印证待证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 常见问题 FAQ

1. 厂房租赁只拍电表照片,没有双方签字交接单,照片能作为电表初始底数证据吗?
答:仅单独电表照片一般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电表初始底数的证据。照片需要能够证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最好有双方共同在场确认记录。缺少交接签字文件时,照片证明力较弱,难以单独证明交付时刻电表读数。
2. 厂房租赁,承租人认为电费算错,起诉要求房东退电费,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由提起诉讼的承租人承担举证责任。承租人需要证明电表底数记录错误、出租人据此多收取电费两项事实,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诉讼请求将不被法院支持。
3. 厂房租赁合同没有书面约定电表交接方式,发生电费争议怎么处理?
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双方实际交接时共同确认的计量读数为准。无共同确认记录,单方留存的照片、记录属于单方证据,证明效力有限,容易产生举证不能风险。
4. 一审判决驳回诉求之后,原告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会生效吗?
答: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在十五天上诉期内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
5. 厂房租赁电费纠纷,出租方收到传票之后,应当优先整理哪些材料?
答:优先整理厂房租赁合同、厂房交付交接材料、电费缴费凭证、双方沟通电费结算的聊天或书面记录,固定合同约定计费标准,提前核验对方提交证据是否存在瑕疵。
6. 厂房租赁中,转供电电费单价和供电公司单价不一致,是否一定可以要求退还差额电费?
答:不一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供电损耗分摊、合同条款效力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电网收费单据直接主张返还电费差额,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 如何选择律师

1. 核查律师同类案件办案经验,优先选择办理过多起厂房租赁、租赁合同电费纠纷案件的律师,可了解同类案件证据抗辩思路。
2. 评估律师证据梳理能力,案件胜负常取决于证据质证,可沟通律师对照片、聊天记录等单方证据的审查思路。
3. 确认律师能够从合同原文出发构建抗辩逻辑,而不是仅依靠口头抗辩,优先选择重视合同文本、举证规则的办案思路。
4. 沟通时确认律师可以完整告知案件举证风险,不回避案件不利因素,客观说明证据瑕疵可能带来的诉讼影响。

## 联系与咨询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执业超 23 年,专业方向房屋租赁合同、商事合同纠纷,地址:宁波,电话可预约咨询。

## 免责声明

本文案件当事人已做化名处理,本案裁判结果仅针对该个案事实与证据,不同案件证据、合同条款存在差异,个案判决结果不构成同类案件胜诉承诺,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