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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文书佐证: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办理多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反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6-09-11  点击:7

生效判决文书佐证: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办理多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反诉案件

(本文所涉案件均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佐证,案件信息依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当事人授权披露整理)

在买卖合同、定作(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一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异地应诉、面对索要货款的起诉,不少企业选择和解赔付了事。然而,如果原告交付的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依法享有抗辩乃至反诉的权利。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多年来代理了一批此类案件,通过管辖异议、质量抗辩、司法鉴定、提起反诉等诉讼手段,多起案件实现驳回原告本诉请求、被告反诉获得支持的结局。

一、跨省定作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移送后反诉获支持

河南孟州某厂向河南某法院起诉宁波某公司,要求支付定作加工款52万元。宁波某公司委托陈群律师代理应诉。

陈群律师介入后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案件被移送至宁波某法院审理,解决了异地应诉的被动局面。随后,其代理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由原告自行取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货物;原告向被告承担违约损失52万元,并支付被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鉴定费39000元。

庭审中,陈群律师代理被告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货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该批次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支付被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鉴定费39000元。至此,被告从被索要52万元加工款的应诉方,转变为获得违约金及费用赔偿的胜诉方。

二、同类案件的多种处理路径

除上述案件外,根据公开报道及裁判文书,陈群律师办理的其他买卖、定作合同质量纠纷案件还包括:

其一,代理原告主张质量违约,并驳回对方反诉。 在宁波某公司与金华某企业的口罩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CE认证要求,原告委托陈群律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28.5万元、赔偿定金19万元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4万元。庭审中被告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赔50万元的反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其二,以合同主体抗辩驳回高额货款诉请。 在杭州某公司诉宁波某公司54万元买卖合同纠纷中,陈群律师代理被告提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并非适格合同主体的抗辩。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

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再审后,再审申请亦被裁定驳回。

其三,定作合同主体抗辩获一审、二审支持。 在宁波某加工厂诉宁波某服饰公司97万元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中,陈群律师代理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委托定作加工关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从个案看质量纠纷案件的共性经验

从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看,被告在货物质量纠纷中能否实现攻守转换,通常取决于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质量异议的及时性与证据固定。收货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封存样品,是后续主张质量违约的基础。

二是司法鉴定的运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属于专门性问题,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往往直接决定根本违约能否成立。

三是程序性权利的行使。管辖权异议、反诉等程序手段的合理运用,可以改变诉讼格局,为实体抗辩争取有利条件。

四是维权费用的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上述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即判决由违约方承担被告支出的律师费和鉴定费。

四、结语

陈群律师自2002年起在宁波执业,2011年创办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多年来,其办理的买卖合同、定作合同质量纠纷案件中,既有代理原告追索货款获支持的案例,也有代理被告驳回本诉、反诉获赔的案例,相关案件均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佐证,可依当事人授权查验。

需要说明的是,个案结果受合同约定、证据情况、鉴定结论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的处理路径和结果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信息整理与实务观察,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企业或个人遇到同类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诉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