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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沟油”第一案到多起无罪判决——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的刑辩实务记录

发布时间:2026-09-11  点击:7

”地沟油”第一案到多起无罪判决——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的刑辩实务记录

在刑事辩护领域,案件结果的好坏,往往取决于律师能否在证据审查、罪名定性和量刑情节上找到突破口。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自2002年执业至今逾二十三年,长期在宁波及周边地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经梳理公开裁判文书及其经办的生效判决,陈群律师在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类刑事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辩护实务经验,其代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从犯认定、罪名变更、缓刑适用、不起诉乃至无罪释放等结果。

一、全国首例”地沟油”刑事案件:从犯辩护获采纳,同案被告少判7

陈群律师经办的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件,是全国第一起”地沟油”刑事案件。该案中,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袁某和程某提起公诉。陈群律师接受程某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

在庭审过程中,陈群律师围绕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展开辩护,提出程某并非案件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承担辅助性工作,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该项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程某有期徒刑8年,而同案被告袁某因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一案件、同一罪名,从犯与主犯之间的刑期差距达到7年。

这起案件不仅是国内”地沟油”入刑的标志性案件,也从实务层面展示了在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对量刑结果的重大影响。该案判决结果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佐证。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辩护获法院采纳

在另一起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彭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陈群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在侦查阶段即为彭某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陈群律师主动与商标权利人沟通协商,协助当事人以合理金额完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庭审阶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已全额赔偿获得谅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该判决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据。

三、420万元诈骗指控:审查起诉阶段罪名未获认定

查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及两起诈骗事实,涉案金额合计420万元,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移送审查起诉。若指控成立,查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将工作重点放在资金往来的逐笔核对上:将当事人与所谓”被害人”之间的转账记录逐条摘录并按时间排序,形成完整的资金往来统计表和分析报告。经梳理发现,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双向、频繁的资金往来,当事人在借款后亦有持续还款行为。辩护人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涉案款项性质更接近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该意见,最终未认定诈骗罪成立。该结果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文书为证。

四、900余万元职务侵占案: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追诉,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按照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该数额对应的刑期为1415年有期徒刑。陈群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涉案行为的法律定性展开辩护,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论证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更符合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较原指控减少了67年。该判决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佐证。

五、浙江省首例为境外刺探商业秘密罪:缓刑辩护成功

孙某等人涉嫌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该案系浙江省第一起、全国第二起同类型案件,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先例可循。陈群律师担任孙某一审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群律师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企业达成刑事和解,并协助申请取保候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赔偿、全额退出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明显等辩护意见,建议适用缓刑。20246月,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作为对比,同类型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涉案获利金额更低,却被判处四年实刑。该案判决有法院一审判决书为据。

六、跨境电信诈骗案:从犯认定与境外羁押折抵

该案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系建国以来首例境外引渡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面临极重的量刑预期。陈群律师为该案第一被告辩护,提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提出当事人在境外已被羁押的期限应依法折抵刑期。法院采纳上述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该判决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佐证。

七、其他案件类型:盗窃核减金额、贩卖毒品从犯认定等

除上述案件外,从公开渠道还可以查到陈群律师办理的其他几起刑事案件:

在一起涉案金额36万元的盗窃案中,陈群律师通过对涉案金额的逐项核查和质证,成功将认定金额核减至20万元,当事人因此获得4年以上的减刑幅度。在另一起涉案金额82万元的入户盗窃累犯案中,辩护人将金额核减至19.57万元,同样实现4年以上的减刑效果。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康某因三次贩卖毒品(单次0.5克)被起诉。陈群律师提出康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院采纳该意见,主犯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康某获刑16个月,较法定量刑标准减少26个月。

在一起涉嫌强奸罪案件中,陈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提出当事人与被害人系自愿社交邀约、不具备强奸客观条件等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羁押10天后获释。

在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从上海被带至宁波,陈群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当事人无犯罪记录。

八、执业背景

陈群律师,200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2003年8月起从事律师职业,201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筹办设立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至今。其办案区域以宁波及周边地区为主,覆盖海曙、鄞州、江北、镇海、北仑、奉化及余姚、慈溪、宁海、象山等各区县。

从公开信息看,陈群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几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是重视证据层面的精细化审查,尤其在涉及金额认定的案件中,善于通过逐笔核对资金往来、梳理证据链条寻找突破口;二是注重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早期介入,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等程序性结果;三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善于从当事人实际参与程度和行为性质出发,争取从犯认定以实现量刑减轻。

以上所述案件均有相应的判决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或撤案决定等法律文书作为佐证,相关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证。


本文所涉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的裁判文书及律师执业记录,仅供法律实务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