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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项罪名到单一罪名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办理诈骗、组织卖淫等刑事案件的辩护记录
从三项罪名到单一罪名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办理诈骗、组织卖淫等刑事案件的辩护记录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罪名能否成立、指控有几项罪名、涉案金额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主从地位如何划分,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刑期长短。在浙江宁波,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执业二十余年,长期办理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及关联刑事案件。据公开材料与其经办案件的裁判文书,他办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删减罪名、核减涉案金额、认定从犯、适用缓刑,以及不起诉、撤销案件等结果。记者近日梳理了其中几起案件,尝试从具体的办案过程与文书记载中,还原这类辩护工作的实际样貌。
一、执业背景
陈群律师200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2002年5月起从事律师职业,201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筹办设立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该所主任至今,执业已逾二十年,办案区域以宁波及周边地区为主。
从公开材料看,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覆盖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其中诈骗类案件与涉卖淫类案件的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是其投入较多的方向。
二、三项罪名指控,最终只认定一项
宁波某多人团伙犯罪案件,当事人最初被指控三项罪名,同时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团伙核心人员,预估刑期较重。家属多方咨询后,委托陈群律师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陈群律师对全案上千页卷宗逐卷梳理,逐一核对涉案转账记录与证人笔录,将指控所依据的证据逐项列表比对。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核心辩护观点: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另外两项指控罪名;其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组织、策划的骨干人员;涉案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单一罪名,且当事人处于从犯地位。
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与承办检察机关就案件定性进行了多轮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据办案记录,上述辩护意见均被采纳:检察机关删减了两项罪名指控,不再认定从重的地位情节,仅以单一诈骗犯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亦重新核减。法院审理后,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该案材料记载,全案十余名被告人中,其获刑低于其他各被告人。该案的辩护思路曾被本地法治媒体报道,此后被作为同类共同犯罪定性辩护的参考案例之一。
三、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未被认定:从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到七年
当事人刘某被指控犯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该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第一时间委托陈群律师担任辩护人。
陈群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到被告人,对案件涉及的全部资金流水、获利凭证、人员分工记录逐笔核对、逐项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证据质证意见。其辩护思路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区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二是核实其实际参与经营的时间长度;三是重新核算其个人违法所得数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应当调整“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对违法获利数额重新核算,最终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情节,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档次的意见。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相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减少三年以上。据该案材料记载,同案其他几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诈骗类案件的其他办案记录
除上述案件外,从公开渠道还可以查到陈群律师办理的另外几起诈骗及关联案件。
420万元诈骗指控未获认定。 查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及两起诈骗事实,涉案金额合计420万元,以数额特别巨大移送审查起诉。若指控成立,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工作重点放在资金往来的核对上:将当事人与所谓“被害人”之间的转账记录逐条摘录、按时间排序,形成资金往来统计表和分析报告。表格显示,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双向、频繁的资金往来,当事人在借款后亦有持续还款行为。辩护人据此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构成诈骗罪的书面意见,认为涉案款项性质更接近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经讨论后采纳该意见,未认定诈骗罪成立。
跨境电信诈骗案:从犯认定与境外羁押期限折抵。 该案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全案被告人50余人,部分被告人在被引渡回国前已在境外被羁押较长时间。陈群律师接受第一被告人林某的委托。针对控方关于林某在犯罪组织中负责日常事务、起主要作用的指控,辩护人提出:该案幕后组织者、实际控制人另有人在且尚未归案,仅凭林某承担事务性工作,不足以认定其为主犯,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提出,林某被引渡回国前在境外被羁押的期间应依法折抵刑期。两项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诈骗未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某被指控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以石头和水的重量冒充货物重量,意图多结算货款,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被发现。陈群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提出,陈某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90余万元网络诈骗案:罪名变更后判处十个月。 吴某被以诈骗罪批准逮捕。陈群律师提出,吴某与上游诈骗人员无事前共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参与事后资金转移,不构成诈骗罪共犯。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该意见,改变定性起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团伙诈骗案:未遂情节带来的量刑档次下降。 在一起11人参与的团伙诈骗案中,被告人以货车装运木材“短斤缺两”的方式实施诈骗,涉案总金额近60万元,其中既遂2万余元、未遂50余万元。陈群律师围绕诈骗未遂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展开辩护,主犯李某的量刑档次由十年以上降至有期徒刑六年。
五、涉卖淫类案件的其他办案记录
侦查阶段取保,最终撤销案件。 2018年,鲍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据其陈述,其曾为另一名涉案人员王某装修店铺,因王某未支付装修费用,双方约定以装修费用折抵入股,经营按摩保健等常规服务项目;该店铺开业不足一个月即被查获,王某被指控在店内私下组织卖淫活动。陈群律师会见后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鲍某既无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招募、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并同时申请取保候审。2018年12月,鲍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办案机关对其撤销案件,同案其他人员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卖淫案:从犯认定与缓刑适用。 2016年4月,杨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认定其通过发放卡片、接听电话、接送卖淫人员至宾馆等方式介绍他人卖淫50余次。辩护人会见后提出,杨某系受雇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同年5月获批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其关于从犯、自愿认罪、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金额核减与地位降档:一起指控“十年以上”的组织卖淫案。 2018年4月,彭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起诉意见认定其负责管理卖淫人员、获利一百余万元,属情节严重。辩护人多次往返两地会见当事人,提出彭某应认定为从犯,且指控获利金额证据不足、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认定获利金额为56万元并认定其为从犯,量刑档次随之降至五年以下。法院进一步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于2018年11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
证据核验:容留次数从“一百余次”到查实的二次。 2009年,陈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侦查,起诉意见书指控其容留他人卖淫100余次。辩护人查阅全部案卷后提出,卷中缺乏有效证据佐证该次数,被告人亦无相应供述印证,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以查实的2次认定。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剔除了该项指控,以容留卖淫2次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罪名区分与“情节严重”的适用争议。 2011年宁波北仑李某案,检察机关指控涉案卖淫次数达4790次,罪名由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以次数巨大认定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七年。辩护意见提出,李某系按月领取固定工资的服务人员,不参与经营、组织与管理,单纯以场所涉案总次数认定其个人情节严重依据不足。法院未认定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北仑徐某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辩护人提出指控强迫卖淫的证据不足,法院未认定强迫卖淫罪,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六、办案方法的几个共同点
综合上述案件,陈群律师在这两类案件中的辩护工作呈现出几个较为一致的路径。
一是介入时间靠前。多起案件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结果,形成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而非开庭之后。二是以客观证据为突破口。多起案件的核心工作,是对银行流水、账目凭证、分工记录的逐笔核对,而非围绕口供展开。三是重视金额核减与地位区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区分个人获利与全案总额、区分主犯与从犯,往往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四是注重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如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之间,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认定差异。五是同步推进程序性辩护,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申请,以及境外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等问题。
陈群律师在谈到办案思路时曾表示,刑事辩护的基础在于证据,把客观证据梳理清楚,很多争议点会自然显现。
七、关于案件的真实性与法律文书
据律所公开材料,上述案件的办理结果,均有相应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属于可回溯、可核验的办案记录;文中当事人均沿用公开材料中的化名。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个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上述案例均是在特定事实条件下形成的辩护结果,不意味着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论,也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层面的客观梳理,所涉信息以公开材料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