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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一合同纠纷委托海宝所代理
发布时间:2016-12-14 点击:820
快讯:一合同纠纷委托海宝所代理
原告是一家纸业包装公司与被告(嵊州某公司)发生纠纷,被告拖欠原告公司货款XXX万元。2016年12月13日早上,原告找到海宝律师事务所。经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符合法院起诉能胜诉的证据材料都具备,海宝所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并当天加班加点,准备好各项诉讼材料:起诉状,证据材料,诉讼保全申请等。2016年12月13日下午,海宝所指派律师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并当即受理,并对被告的银行的账户实施财产保全冻结。
日前该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14日
善意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6条规定: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根据这条的意思:如果被告是单位,不破产则谁先查封保全到财产,归谁。
也就是谁先起诉查封到财产,将来财产有限归他·!~